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北京市丰台区2020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10 17:07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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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试行食用农林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28号)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北京市丰台区2020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试行食用农林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28号)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北京市丰台区2020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承诺内容包括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二、主要内容

    (一)试行范围

    1.试行区域:全区范围。

    2.试行主体:全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部列入试行范围。同时,积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3.试行品类:蔬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1.基本样式:在全国合格证统一基本样式的基础上,本市制定统一规格和样式。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2.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3.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采用三种开具方式:在包装物上印制、在包装物上粘贴或者加挂、现场临时开具。所有开具记录需留存一年备查。

    4.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5.咨询电话: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科:6381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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