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北京市丰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19-01-10 17:59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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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儿童福利传统和优先保障群体。2011年、2016年,北京市分别通过建立和实施孤儿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及相应配套政策,使丰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同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需求高但保障不足的短板凸显。儿童福利机构孤儿重残重病比例高、门诊和住院医疗频率高、人均医疗支出费用高。区属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参保、门诊和住院、大病费用还没有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监护缺失,其门诊和住院医疗,尤其是大病治疗会给实际监护人家庭带来额外较大负担,对儿童抚养和监护效果带来直接的消极影响。

对此,201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提出“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228号)具体明确“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或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2017年10月,根据国务院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决策部署,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等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本市市级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2019年丰台区根据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8〕368号),为提高儿童福利集中供养的孤儿和父母双亡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制定了《北京市丰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二、框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共包括五个部分:一是明确保障内容。二是明确孤儿医疗保障执行程序包括孤儿参保、孤儿门诊和住院两个方面的规定三是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执行与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院即时结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诊后费用报销、相关政策衔接、确定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加强服务监管等六个方面四是明确资金来源、缴拨流程等资金管理要求。五是明确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的职责等工作要求。

三、要点解读

保障内容部分,对孤儿医疗保障,明确其参保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实报实销。其中对父母双亡的社会散居孤儿参保缴费,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民政科提供的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其参保个人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均按照80%比例给予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封顶线分别为0.6万元、6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比例给予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封顶线为12万元。其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部分,不再区分自负类别,而是以单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利于更加充分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举措,较大程度减轻监护人家庭经济负担,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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