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5 09:55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7]250号)第二十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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