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社保住房
  • [发文编号] 丰政办发〔2009〕47号
  • [成文日期] 2009-09-23
  • [发布日期] 2009-11-16
  • [实施日期] 2009-09-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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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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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国庆平安行动”和“平安丰台建设”,贯彻落实市政府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建设,减少和消除“群租房”导致的各类隐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群租房”的底数,达到100%建立台帐;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对出租及擅设隔断的“群租房”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查处所有“群租房”涉及的“黑中介”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租赁行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楼房区出租房屋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丰台区“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仕杰 副区长
      副组长:储建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姚建国 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海秋 区流管办主任
          刘文洪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贾福清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社会办、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地税局、区民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消防支队、各街乡镇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流管办,主任由李海秋兼任。
      三、职责分工
      区流管办:负责全区“群租房”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探索建立楼房小区“群租房”长效管理机制。
      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区级挂帐整治督办点的综合整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区物业公司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动员部署。联合区公安分局与整治督办点有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相关责任保证书》并督促其认真履责。指导物业公司、引导群众进行自治管理。对“黑中介”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的具体执法工作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工作。
      区社会办:负责对全区“群租房”的现状、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街道开展“群租房”基础调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治安责任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行为予以查处。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超范围经营、使用无资质经纪人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区民防局: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内人防工程违反152号令的改装使用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区卫生局: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存在的卫生隐患,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进行查处。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利用“群租房”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区地税局:负责对挂帐整治督办点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缴纳出租房屋税款及其他税款进行执法检查。
      区消防支队:负责对“群租房”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产权单位、物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街乡镇:指导社区(村)对“群租房”开展基础调查并建立相关台帐;选取本辖区的“群租房”密集区作为本级挂帐整治督办点,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对普通“群租房”开展综合整治。探索建立楼房区出租房屋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7日至21日)召开全区“群租房”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的动员部署。
      (二)摸底登记和宣传教育阶段(9月22日至30日)以社区(村)为主体,各物业公司、社区(责任区)警务
    站、社区(村)流管站配合,对全区楼房小区“群租房”开展摸底登记,摸清“群租房”数量和存在隐患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同时各社区(村)特别是楼房小区明显位置要张贴市有关8部门《通告》。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发动广大居(村)民积极举报“群租房”。要逐户登记“群租房”内的流动人口并督促办理暂住证,严格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各街乡镇于10月9日17:00前将《丰台区“群租房”调查摸底登记表》(见附件)报区专项整治办。
      (三)试点阶段(9月22日至10月31日)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区流管办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太平桥街道等单位抽调专人参加。对区专项整治办确定的顺驰蓝调国际小区“群租房”(区级督办点)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出租房主进行联合执法。
      (四)综合整治阶段(10月8日至12月底)各街乡镇对本地区“群租房”开展综合整治并选取部分“群租房”密集小区开展督导工作,督促从事“群租房”的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拆除隔断,恢复原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在国庆安保进入实战阶段后,统筹兼顾,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结合国庆平安行动,做好“群租房”基础台帐,扎实推进宣传教育和整治执法等工作。
      (二)注重配合,严格执法。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群租房”存在的各类租赁违法行为,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督办点的综合执法要做好衔接取证工作,形成合力,依法查处,从严查处,充分发挥执法保障作用。
      (三)打牢基础,力求实效。对隐患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群租房”,做好宣传教育和执法前期取证工作,劝导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觉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留存资料,沟通信息。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专项整治中各类图文声像资料的留存工作,及时向区专项整治办(区流管办)报送工作信息,并于9月22日17:00前将本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工作方案报区专项整治办(联系人:丁玉洁;联系电话:83656013;传真:83656013)。


    附件:丰台区“群租房”调查摸底登记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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