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发文编号] 丰政发〔2021〕6号
  • [成文日期] 2021-08-10
  • [发布日期] 2021-08-12
  • [实施日期] 2021-08-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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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10 日


    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和传染病的传播,保障辖区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 号)、《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 号)、《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18 年2 月 12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77 号令)等文件,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丰台区辖区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

    病媒生物指能通过生物和(或)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 源或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指蚊、蝇、鼠、蟑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履职、属地统筹、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对病媒生物防制的长期有效管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住宅小区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主体责任明确的单位应承担各自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属地政府统筹负责。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北京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相关工作。

    (二)环境治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和蟑尸、卵夹、卵鞘等蟑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筒子楼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场所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采用粘蝇纸、灭蚊蝇灯、粘鼠板、鼠笼、鼠夹和粘蟑纸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符合国家法规许可的杀虫(灭鼠)药剂,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通过滞留喷洒、空间喷雾、定点投放等方式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丰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下设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

    (七)按照市爱卫会要求,对有害生物防制公司进行备案管理;

    (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爱卫办定期召开各街镇病媒生物防制会议,通报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双进入、双加强”机制,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坚持专群结合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履行病媒生物 防制工作的双重职责:一是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职责;二是作为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属地,履行对行业管理对象或属地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职责。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并针对易栖息、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建立栖息地、孳生地台账,设置病媒生物防护设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直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栖息、孳生场所,规范设置除病媒生物设施和投放药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依职责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双进入、双加强”作用,社区(村)健康指导员负责对其所服务的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评估、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市政管井、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场(点)和环卫设施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和垃圾箱等垃圾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建筑(拆迁)工地规范设置防鼠、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三防”设施建设,通过加装防护设施、堵洞补隙等方法,防止病媒生物藏匿、栖息、孳生。

    区教委: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和检查督导,加强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按规范设置防鼠、蟑、蚊、蝇设施,消除病媒生物栖息、孳生场所,必要时进行药物消杀;负责对学生进行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的健康教育,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督导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监督检查工作、各类农业生产单位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防制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农药(鼠药)经营和使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浴室、美容美发业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规范设置防鼠、蟑、蚊、蝇设施,督促配备专(兼)职防制人员,定期对市场、商场和超市内外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进行治理和药物消杀,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类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和完善防蝇、防鼠等防护设施的建设,督促上述单位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公园、绿化带、公共绿地的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防制。

    区人防办:负责对人防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开展小区绿地、垃圾箱、车棚、停车场、地下管网、地下室等病媒生物栖息、孳生地治理,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酒店、宾馆、网吧、歌舞厅、公共图书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护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督促电影院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区管河道及永定河丰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整治。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管企业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有效控制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

    区委武装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干休所等部队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各相关街镇:负责统筹协调辖区与铁路部门的联合联动,指导督促铁路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任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公安系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所管辖办公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财政局:依据病媒生物监测及防制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各街镇:全面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完善街镇和社区(村)居委会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建设,并配备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培训指导;组织协调各社区(村)居委会积极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包括清除露天垃圾、清除各类积水容器、整治和疏通各类污水、封闭辖区楼内垃圾通道、硬化背街小巷泥地,整治、清除各类病媒生物栖息、孳生场所;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做好药剂发放和投放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灭鼠毒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与铁路部门加强沟通,对铁路沿线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治,开展“除四害”活动;加强对筒子楼改造和筒子楼周边环境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除害防病的目的、意义及科学防制方法,在社区(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


    第四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明确病媒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建设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栖息地、孳生地等预防措施为主,辅以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技术手段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栖息、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 区爱卫办根据病媒生物时空分布规律,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街镇通知并督促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委会等按照区爱卫办的部署,积极落实、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委办局、各街镇、各村(居)委会要建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健康专员,做好病媒防制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小教员、健康指导员联动作用,压实责任,构建稳定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使辖区日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易招致或栖息、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消杀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栖息、孳生、繁殖和扩散。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

    单位、个人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四条 鼓励有害生物防制公司提供技术先进、服务规范、安全高效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推动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鼓励各部门、各街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服务能力佳、资质等级高、防制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有害生物防制公司,以社会化服务,提升病媒生物防制的专业程度和控制效果。

    有害生物防制机构不得伪造资质,不得外包委托方业务。生产除病媒生物药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生产的除病媒生物药物必须做到对害虫防制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五条 各类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制公司具体实施。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基本职责,病媒生物控制应急等级、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使病媒生物处于高发态势时能够得到及时、规范遏制和处置,将由病媒生物密度高发引起传染病的风险降到最低,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活动的病媒生物防制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测评估

    第十六条 区疾控中心应按照常规监测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的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评估,按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告至区爱卫办。区爱卫办将监测结果和重点问题反馈给各责任主体单位,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七条 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服务的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时,应开展密度监测、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服务档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个人等均需配合完成疾控中心组织的对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区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爱卫办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通报、限期整改,按期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各街镇应制定辖区病媒生物的督导检查计划,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导整改,及时将相关督导检查信息上报区爱卫办。

    第二十一条 区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监管单位、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章 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区爱卫办成员单位、各街镇、疾控中心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动员全区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提升病媒生物防制能力。各级爱卫部门要协调各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增强居民对病媒生物危害的认识,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控方法,鼓励辖区居民通过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自觉参与除害防病工作。


    第八章 问题收集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将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建议和投诉纳入区级投诉平台,区爱卫办、区疾控中心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咨询电话,指导辖区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技能。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科研、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爱卫办予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各街镇确定处罚主体,依据《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第七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制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由街镇依法处理:

    (一)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杀虫(鼠)药械的;

    (二)在病媒生物防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

    (三)在开展化学消杀工作过程中,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四)有害生物防制公司伪造资质的;

    (五)其他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而没有依法查处的,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时效 3 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丰政发〔2021〕6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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