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农业水务
  • [发文编号] 丰政发〔2021〕10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7
  • [发布日期] 2021-11-17
  • [实施日期] 2021-11-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解】丰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 2021-11-17
  • 废止文件相关链接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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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5月17日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要求,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五个区片,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我区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7:3。

    三、本比例公布后,征收我区集体土地应依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本比例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比例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齐差额,并参照本比例执行;补偿标准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其中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内的补偿部分,参照本比例执行,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衡有序过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政府文件:丰政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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