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居民、非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注: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人口为6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按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气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核定其各档气量。


注:1.管网配送费用=配气价格+购气损耗;
2.购气损耗=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购气价格;
3.供销差率按不高于3.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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