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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丰台区南苑街道“3·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7-30 14:38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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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下午15时45分许,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3号配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南苑街道办事处组成的“3·2”高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日7时左右,死者刘某某与工友郑某某等六人来事发项目搭建脚手架,15时左右搭完脚手架开始铺板,刘某某等六人,三人一组,从南边往北边向脚手架上铺四米的跳板。15时45分许,刘某某不慎从距地面高约6.5米的外架踩空坠落。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刘某某送往天坛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伤亡人员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刘某某,男,45岁,河北人。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事故原因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在脚手架上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方,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屠某某作为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方,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屠某某作为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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