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花乡街道“1·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
丰台区花乡街道“1·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7-30 14:36 来源: 区应急局

字体:

2025年1月9日13时30分许,在丰台区花乡街道青旅新发地“乡创会客厅”项目A15-01号房屋装修施工现场,阳光棚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此事故造成6人受伤(目前已全部治愈出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丰台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委、区规自分局、区卫健委、花乡街道办事处组成的“1·9”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专家对坍塌原因进行分析论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北京新发地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青旅恒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京晟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4.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发房屋及项目情况

事发房屋位于丰台区花乡街道新发地村陈留村(新发地行政村下辖自然村之一)66号,紧邻陈留东路。2010年,新发地村整村拆迁,因事发房屋所在地块房屋建筑结构整齐被保留使用,主要用于新发地市场保洁、保安人员居住。

甲方北京新发地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北京青旅恒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约该项目租赁合同。

北京青旅恒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事发房屋租予北京京晟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北京京晟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协议书。

装修期间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事发阳光棚项目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发包给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王某,该阳光棚于2025年1月8日开始安装,截至事故发生双方未签订承发包合同。

二、事故的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9日13时30分许,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乡创会客厅”项目A15-01号房屋进行安装阳光棚时,工人踩在阳光棚玻璃上打密封胶,顶棚南侧与墙体的固定螺栓崩裂,造成阳光棚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员以及在阳光棚下过道进行装修作业的2名施工人员受伤。

(二)受伤人员情况

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该事故造成6人受伤其中王某1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伴随挫伤;常某某开放性外踝骨折伴随皮裂伤,已达到重伤标准。所有受伤人员均无生命危险,目前已全部救治出院。

、事故原因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房屋阳光棚结构整体性差、地龙骨锚固点不牢固、锚固点间距大数量少、铝塑材质孔边构造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导致阳光棚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承受其自重及施工人员产生的载荷,加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装修施工组织实施方,阳光棚安装项目缺乏专业结构设计与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将阳光棚安装项目发包给个人承包者,未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给现场高处从业人员配备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未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祝某某作为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王某作为事发房屋阳光棚安装项目的个人承包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给从业人员购买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致使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街道“1·9”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装修施工组织实施方,阳光棚安装项目缺乏专业结构设计与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法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2.祝某某作为商城县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王某作为事发房屋阳光棚安装项目的个人承包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给从业人员购买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致使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