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在丰台区大瓦窑石南站上地块(宛平街道大瓦窑村齐庄子52号),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重筛机维修过程中,工人金某某站在重筛机上,被现场作业的挖掘机铲斗碰倒受伤,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丰台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委、宛平街道办事处组成的“12·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视频资料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人那某某驾驶挖掘机(330GC型号液压挖掘机)帮助班长金某某(死者)从重筛机上起吊筛片,驾驶时不慎触碰到挖掘机的旋转操作杆,致使挖掘机机械臂向右旋转,造成在重筛机上的金某某被挖掘机的铲斗与重筛机的横梁挤压受伤,后被工友送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金某某,男,蒙古族,60岁,根据河北省固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金某某死亡原因为机械垌伤致死呼吸骤停(医生手迹)。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那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未确定挖掘机作业区域安全且没有信号指挥人员指挥的情况下,违章进行挖掘机驾驶吊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尽到本单位主体管理责任。
2.沈某某作为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现场从业人员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尽到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行政处罚
1.沈某某作为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法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未尽到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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