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孟阳: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对你作出的京丰应急管(事故)罚字〔2024〕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京丰应急管﹝事故﹞执行催告〔2024〕第(07-2)号)。本机关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送达催告书。现向您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京丰应急管﹝事故﹞执行催告〔2024〕第(07-2)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院420办公室)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和缴款单,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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