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简易自走式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受理条件:
1.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意见。其中,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公共场地的,征得规定比例业主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书;利用单位自有用地的,征得自有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利用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利用其它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的,由权属单位或区政府出具同意意见;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周边各权益方情况出具初步意见;
3.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开展勘察设计并编制完成设计施工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还应征得文物保护部门同意,相关方案内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靠前服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研究完善,内容成熟可行,具备实施条件。
二、简易自走式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竣工验收受理条件:
1.简易自走式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召开消防设计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
2.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竣工验收;
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建设单位委托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三、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受理条件:
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资格;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受理条件: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1)监督检验申请单;(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3)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单);(4)产品合格证;(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6)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 ,应当加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印章;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受理条件: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责任承担能力;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受理条件:
1.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 15 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2.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2)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3)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 24 小时开放。
七、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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