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副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第1106021107101xxx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x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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