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第1106031815885070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为车辆没油,紧急打开了双闪,路政警察说不会记录违章,并指引导航到附近加油站。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月1日10时30分在京港澳高速9.5公里处进京处,申请人驾驶小型客车,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佰元的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本违法行为记6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日10时30分在京港澳高速9.5公里处进京处,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的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
3、“编号:11060318158850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送达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所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第1106031815885070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