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京丰人社综执偿字[2024]5号(限期)清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xx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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