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和义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丰和义街道限拆字〔2025〕015号
当事人:王丽丽、郑鑫成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小区二区5号楼1单元102室
2025年9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和义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们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们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小区二区5号楼1单元102室南侧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共6.5平方米,现用于生活居住。
根据你们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09年10月1日实施搭建时有效的法规条款项),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们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们收到本决定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丰台区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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