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指导
(2025年)
一、基本信息
(一)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1.公示形式。请对照权力清单,对本单位行使的、包括行政检查在内的“9+X”权力事项类别逐一列明。
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基本信息”中“执法主体”后增加职权类别的方式明确。
例:主体名称:北京市司法局(依据行政权力清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2.公示主体。对于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但未在“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中列明的单位,请同步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并链接到本区“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受委托实施执法的事业单位,委托机关要在“执法主体”中增加一项“受委托组织”,并列明受委托组织名称和行使的权力类别,并上传委托书(盖章正式版)。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
1.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存续状态,对区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的各单位“基本信息”中“执法人员”信息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2.按主体公开。执法人员属于不同执法主体的,应按照行政执法证件印制的执法单位名称分类公示,不得混合公示。同时对原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作删除处理。
(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1.清理核对。如(各市级部门要对现有权力清单中行政检查事项进行清理,形成本领域(市、区、街乡镇)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本市“互联网+监管”检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已按照“三单合一”原则统一形成新版《北京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各市级部门在公示时,如存在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与“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一致的,应先行对照《清单》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本领域两张清单一致。)区级相关执法单位要对照市级部门调整后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对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2.公示形式。在统一规范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后,区、街镇应对“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中“双随机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统一将“双随机事项清单”专栏名称更新为“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原事项列表后增加一列“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标注。
(四)行政检查单
1.调整公示栏目名称。统一将“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中的“行政检查单”名称调整为“行政检查单(含行政检查标准)”。
2.完善检查单模板内容。如【(1)市级部门对照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检查项、检查要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对市、区、街乡镇公示的“行政检查单模版”进行更新调整,重点核对检查单模板名称,梳理检查项、检查要点,并明确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其中:“行政检查单模板”仍按照“以某类法人、组织、个人、项目等为对象,无论采取入企检查、设站检查、区域巡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还是其他检查方式,只要是针对该类法人、组织、个人、项目的全部检查项,均列入同一张模板”的要求掌握,确保针对该类检查对象的全部检查项在同一检查单模板中全面、完整列明;(2)检查项、检查要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应与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保持一致,需要同步对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有关要素进行新增或者调整的,请及时在系统进行维护;(3)检查单模板维护完成后,统一在模板中对应检查项增加一列“实施层级”,按照相应执法层级,统一以“市级部门”“区级部门”“街道乡镇”的表述进行标注;】
我区相关部门、镇街道可在“行政检查单(含行政检查标准)”栏目统一公布市级调整后的“行政检查单模板”,无需另行制作本级检查单模板。
二、轻微违法事项免责事项清单
请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联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市级部门是否制定或更新本行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主要包括:
1.裁量基准编码
2.违法行为名称
3.违法行为依据
4.行政处罚依据
5.适用条件
6.管理措施
7.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三、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三月份)公示当年的全年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可单列条目公示)计划。
例:2025年度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202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可结合本单位职权、行业特点、执法实际等,采取逐季度或逐月(二者选一)方式公示检查计划,月、季检查计划是对年度总计划的分解和调整补充,应于前一月底(不晚于当月初3日)或前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不晚于当季度第一个月份3日)进行公示。不得以双随机计划替代各类全面检查计划。时间条理应当符合逻辑不得延时公示、乱公示。
例:如采用月检查计划。2025年2月的检查计划应当于2025年1月底,最晚不得晚于2025年2月3日在网站进行公示。如采用季检查计划。2025年第二季度的检查计划应当于2025年第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即3月底),最晚不得晚于当季度第一月份3日(即4月3日)。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1.检查主体
2.检查方式
3.检查对象
4.检查事项
5.检查依据
6.管理对象基数
7.检查比例
8.其他内容
注:1.完善内容。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中未公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入企检查频次上限”的,请按照年初检查计划确定内容在年度检查计划中完善频次上限信息,注意不要调整公示时间。有关频次上限数据也要在发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时体现。
2.及时调整。对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开展计划外专项检查的,要采取追加信息的方式进行公示,如“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XX月第XX次调整)”“2025年XX领域专项检查计划(序号)”,请不要在原年度检查计划上直接调整,避免上级机关和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网络核查时,误认为年度检查计划公示时间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后。
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执法检查公示”中公示相应信息。
四、检查结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主动公示,且对应上一月月或上一季度的检查计划。行政检查结果公示采取公示摘要信息的方式。
公示信息应当包括:
1.检查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
2.检查日期
3.检查方式
4.检查结论
5.检查单编号
6.检查机关名称
7.其他内容
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执法检查公示”中公示相应信息。
五、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要求,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规定的格式、规定的内容、规定的路径报送并公示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执法统计年报采取报告的形式撰写,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主动公示,各单位执法统计年报公示的同时实行“双报送”,需将统计年报分别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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