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多起无故毁坏路边车辆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是酒后生事,有的被告人是发泄情绪,上述人员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处了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即属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
丰台法院提示:一方面,公民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因酒后或愤怒情绪失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建议驾驶员遵守公共秩序,按照规则停放车辆,避免停放车辆影响他人出行。如果停放的车辆确实影响了他人的出行,建议预留联系方式,及时挪车。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