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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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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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故划伤8辆汽车,寻衅滋事获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名汽车销售公司员工。某日,其行至丰台区某小区附近时,因觉得路边停放车辆影响其出行,就手持钥匙无故划损路边停放的8辆汽车。丰台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了刑罚,但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了缓刑。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多起无故毁坏路边车辆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是酒后生事,有的被告人是发泄情绪,上述人员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处了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即属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

  丰台法院提示:一方面,公民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因酒后或愤怒情绪失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建议驾驶员遵守公共秩序,按照规则停放车辆,避免停放车辆影响他人出行。如果停放的车辆确实影响了他人的出行,建议预留联系方式,及时挪车。

  (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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