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认为公交车停靠站台位置不当与公交车司机武某发生争执,在公交车驶离站台时,邓某手持牛奶箱殴打公交车司机,导致司机紧急刹车,与公路右侧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两车受损,车内多名乘客受伤。被告人邓某被当场抓获,丰台检察院以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打击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对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或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等7类情况从重处罚。
丰台法院提示: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遇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及时制止。
(供稿: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