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因喜欢从事演员工作,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家自称招聘演员的演艺经纪公司。通过面试后,该公司自称人事主管的人员以保密费、演出演艺费、场地费、办理入职手续流程费、服装费、伙食费等名义,收取浦某人民币6万余元。交款后该公司让浦某回家等待,始终未给浦某安排任何工作。后浦某因无法联系到公司相关人员发现被骗而报警。被告人屈某某被抓获。我院经审理查明演艺经纪公司及剧组均为屈某某虚构,其不具备为浦某安排演艺工作的能力。受到屈某某诈骗的还有郭某、乔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对屈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丰台法院建议:一是仔细甄别网络招聘信息,不要轻信网页上、朋友圈里转发的招聘信息;对公司招聘的信息,可在工商局网站查询核实企业注册信息。二是警惕低门槛高收入的案件,避免被高薪蛊惑。三是人身财产被侵害时及时报警。建议求职者向招聘单位索要劳动合同、收费凭据等证据材料,当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及时报警并提供证据材料。(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