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赵某通过淘宝刷单群了解“云闪付”信息,后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云闪付”APP账号(包括账号、密码、实名注册人的银行卡号码、注册人姓名以及手机号等信息),以“云闪付”APP账号所捆绑的银行卡持卡人的名义,通过参与支付交易,获取折扣立减及参加营销活动使用“云闪付红包”抵扣消费的方式获利。2019年4月26日,赵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屋内起获其用于登录“云闪付”APP账号的20部手机。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应予处罚。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承办人表示,由于互联网经济所形成的巨大利益聚集效应,“刷单”逐渐升级为具有相当规模化的一条分工配合的黑灰产业链条,由上游人员收集漏洞和优惠信息、收集账号信息,通过微信“福利”群组织“羊毛客”收购账号,虚假交易后获取的优惠券、红包等平台补贴回笼,并快速变现,以牟取利益。网络上不少“刷单”兼职的信息,不少人为了谋取小利成为“羊毛客”,这种行为极易触犯法律,应引起重视。
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丰台法院提示:第一,移动支付平台应加强对公民账户信息的保护,对“刷单”进行技术检测,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刷单”的打击力度;第二,在使用电商平台、移动支付平台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不要为获取“注册返现”等小利而被获取个人重要信息;第三,警惕“刷单”涉及的违法犯罪风险,不被所谓“薅羊毛”活动利用,切莫为贪小利触碰法律底线。
(丰台法院 吴恬 张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