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营造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自然环境逐渐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
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以微信等方式与收购人邹某某取得联系,后以人民币1.8万元将自己持有的1个犀牛角杯子非法售卖给收购人邹某某。经鉴定,上述犀牛角杯子净重39.8201克,为犀牛角制品。
犀牛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是当前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丰台法院建议:第一,收购、运输、出售动物及其制品,应事先了解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要时还可以向林业部门或动物保护机构等专业机构咨询;第二,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因特殊情况出售、购买、利用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事先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第三,着力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抵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丰台法院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