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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7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 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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