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0月,被告人邓某在本市丰台区乘坐某路公交车,适时车内乘客超过10人,且有老人和小孩共乘。因公交车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被告人邓某与公交车司机武某发生争执,并在车辆驶离主路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殴打公交车司机导致武某被迫紧急刹车,与道路上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害及车内多名乘客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虽提出造成冲突原因系司机不文明服务态度激怒被告人邓某,导致其情绪失控,一时冲动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邓某与司机发生口角双方均情绪激动,但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殴打正在正常驾驶的司机,不仅自身触犯法律,更将全车乘客的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公交车作为当今社会大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客流量大,乘客多为不特定社会人群的特点,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揪扯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为发泄一己情绪,罔顾车上其他乘客安全及道路安全,殴打司机造成车辆紧急刹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及车内多名司乘人员受伤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法院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刑罚手段予以严惩,对社会上类似行为起到了有效警示惩戒作用,强化了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引导功能。(丰台法院 王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