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向选民印发介绍材料,可以作口头介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介绍。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召开选民会议,选民代表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也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2、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区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区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