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昝某某系赵某某之母,赵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赵某。赵某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某及其配偶抚育。昝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赵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后,赵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后原告昝某某将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288000元。
裁判结果: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昝某某抚育赵某的期间包含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的阶段及二被告搬离后昝某某独自抚育赵某的两个阶段。共同生活阶段,综合考虑到李某某的工资卡由赵某某支配,昝某某与赵某某系母子关系,且原被告处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状态以及我国社会传统家庭生活伦理等情节,认定该阶段二被告已尽到提供抚养费的义务。昝某某独立抚养的阶段,现有证据均未能证明向昝某某给付了抚养费用,故认定昝某某因照顾赵某而支出了该阶段的相关抚养费用,二被告应向昝某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判决: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昝某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作为祖母索要“带孙费”典型案例,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孙”、一线城市“老漂族”等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明晰了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判断标准,对规范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一定意义。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