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言湖)近日,丰台区完成了首例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分两次以种植松树恢复植被的替代修复方式完成了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壤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本案是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在配合北京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本市第二轮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中检查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人将回收的含矿物油废物堆放在院内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造成废矿物油自然下渗污染土壤,对丰台区某大院内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经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检察机关支持,公安等部门共同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确立赔偿权利义务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此案件是丰台区首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采取综合认定方式确定环境损害价值,指导王某某等3人自行开展土壤异位治理,并通过种植松树恢复植被的替代修复方式全面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案件。
相关链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丰台区秉持“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担责”的工作原则,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执法调查、鉴定评估、推动磋商、签订协议、修复评估,引导生态损害者主动担责,共同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