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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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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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盯高校教室 当心“校园窃贼”

  一些大学生在教室学习时,偶尔短暂离开,有将书本、平板电脑等物品留在座位上的习惯。这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专盯高校教室,频频盗窃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3月底,王某乘坐火车从外地到北京与网友见面,途经以某大学命名的地铁站时,萌生了去校园里“转转”的念头,于是王某立即在此站下车。

  到了学校门口,王某发现入校需要刷卡,便“另辟蹊径”从隐蔽处翻墙进入,并在教学楼四处张望。王某发现有一间教室空无一人,中间位置的桌子上堆放着很多书籍。王某走上前去,翻看桌子上的物品,发现书中竟然夹放着一台平板电脑。于是,他将平板电脑用外套挡住揣进怀里,后迅速离开。当天王某即将平板电脑转卖销赃,获利1000余元。

  尝到“甜头”的王某在四日后又一次乘坐火车从外地来到北京,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另一高校的自习室盗窃了一台平板电脑。这次王某丝毫没有避讳自习室的其他同学,他背着双肩包、戴着口罩佯装成学生,将桌子上无人看管的平板电脑装入双肩包中带走。

  平板电脑丢失后,两名被害人均在第一时间报警。根据监控画面内容,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查,王某数年前曾因在高校教室盗窃财物被两次判处刑罚。他自以为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抱着侥幸心理多次行窃,殊不知其盗窃行为已被监控完整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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