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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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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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企业用工权益
助推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实施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钳工。2021年7月5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某担任钳工,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及本人工作所涉区域。2022年7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启动向河北涿州搬迁工作,部分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023年2月搬迁至河北涿州工作,李某某等5名钳工选择留在北京。2023年2月北京某科技公司设立北京机加班组,李某某等5人被划入北京机加班组。

  李某某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其所在班组整体搬迁至河北涿州,属于对其工作地点的变更,同时将工作设备搬迁,属于没有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2023年4月,因上游公司分配的生产任务逐渐减少,导致其工资数额大幅降低,故其于2023年5月26日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以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公司在北京本部和涿州均设置了钳工岗位,李某某始终在原钳工岗位正常工作。其公司系响应国家政策并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对部分业务进行暂时性、局部调整,不存在“故意减少工作安排,大幅降低薪资待遇,变相逼迫原告主动离职”的行为。2023年6月23日,李某某以北京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5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6818.33元。2023年10月18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3〕第6482号裁决书,驳回了李某某的各项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起诉至丰台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6818.33元。

  【审理经过】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述,虽然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启动搬迁至河北涿州工作,但是仍然保留北京的工作场所以及钳工岗位,而李某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启动搬迁后仍在原工作场所继续从事钳工工作直至提出离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并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李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难以支持。综上,丰台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其搬迁至河北涿州是落实国家关于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企业迁移,优化首都功能布局,缓解北京城市压力,促进河北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北京某科技公司仍保留了北京的工作场所以及钳工岗位,李某某在公司启动搬迁后仍在原工作场所继续从事钳工工作直至提出离职,故不存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因此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承办人主动释法明理,强化判后答疑,积极与李某某等人沟通,对劳动者提出的疑惑一一回应,最终劳动者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从而真正实现了服判息诉。该案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出发,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作风与担当,有效化解了劳资纠纷,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生动实践。

  (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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