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苏某担任某供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暖收费员,负责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供暖费收取工作。其间,被告人苏某利用其负责收取取暖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供暖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审理经过】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抗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打击职务侵占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准确把握适用的罪名,厘清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在该案审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原则,庭审时组织华天集团、庆丰公司等单位旁听案件审理,庭审后就预防、惩戒职务犯罪、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问题与各单位代表进行探讨沟通,在深入分析梳理案件具体细节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及财务制度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对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意见建议。该案的审理,一方面传递了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犯罪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司法态度,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法庭教育促推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帮助企业等民营经济主体建立完备的管理机制,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案件审结后,通过丰台法院新媒体矩阵发布“以案释法”文章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