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乘坐公交车在某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适逢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因上下车拥挤导致赵某未在第一时间下车,赵某对李某拥挤的行为表示气愤,遂在李某刚上车尚在车门口之际,用力拉拽李某随身的双肩背包,导致李某从车门处摔倒至地面,造成李某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辖区民警调解赵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当即取得李某的谅解。随后,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公诉机关诉至丰台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赵某当庭悔悟,表示不应因一时冲动造成他人身体及精神伤害,此后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法官说法
该案中,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确有过错在先,不符合公交车的乘车规范,但这不是赵某故意伤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赵某不满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导致其未及时下车,而心生不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李某造成伤害,仍故意拉拽李某随身背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李某从公交车上摔倒在地面并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瑞珍 陈思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