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失效)关于推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兴金融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商贸经济
  • [发文编号] 丰丽泽管文〔2018〕41 号
  • [成文日期] 2018-10-08
  • [发布日期] 2018-10-08
  • [实施日期] 2018-10-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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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关于推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兴金融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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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兴金融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丰丽泽管文〔2018〕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明确的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以下简称:丽泽)“新兴金融产业集聚区、首都金融改革试验区”定位,全面贯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新兴金融产业在丽泽集群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鼓励支持在丽泽新设或从丰台区以外新迁入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经审核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金融科技等机构和组织。

    第二条,打造金融开放试验区。借助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独特优势,利用中央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的契机,把握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新趋势,推动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等一揽子政策,探索建立针对丽泽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并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到丽泽发展。

    第三条,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丽泽金融机构,每年给予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上年度奖励资金经核定后,分别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进行支付,期间如遇金融机构迁出丰台或个人离职,终止奖励资金兑现。根据金融机构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

    1.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金融机构,按照个人区域综合贡献的80%给予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金融机构,按照个人区域综合贡献的90%给予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按照个人区域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原则上,同一家丽泽金融机构年度获得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及其它丰台区政策资金(含市级政策执行中丰台区承担部分)的总额度不超过该机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70%。

    第四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不低于丰台区年度企业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总量30%的规模,用于支持丽泽金融机构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根据金融机构区域综合贡献给予落户名额支持。优先向市人力社保局推荐引进丽泽金融机构的紧缺急需人才。优先为丽泽金融机构人才协调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加大住房保障供应。在丽泽及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和筹集高品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统筹丰台区住房资源,根据丽泽金融机构区域综合贡献,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类人才住房保障,年度总供应量不低于300套。

    第六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在丽泽规划建设首都一流的优质中小学校,统筹丰台区教育资源,在符合市、区入学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丽泽金融机构区域综合贡献,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子女义务教育的入学协调服务。

    第七条,强化优质医疗服务。在丽泽规划建设国际一流的专业医疗机构,统筹丰台区医疗资源,根据丽泽金融机构区域综合贡献,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接优质医疗资源。

    第八条,对促进首都、丰台区、丽泽金融产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机构,经市政府或区政府同意,根据其发展需求制定特殊激励支持和服务措施。

    第九条,本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或经丽泽管委会同意认定的机构下属公司(在丽泽注册)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同一事项同时适用本政策与国家、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丰台区已出台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由北京丽泽商务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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