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特编制本指南。《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新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28号院408

联系电话:010-83368609

传真号码:010-83368613

电子邮箱地址:ftyjjysq@mail.bjf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28号院408

邮政编码:100071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受理机构确定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将电子版《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邮箱ftyjjysq@mail.bjft.gov.cn

特别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2.登记本机关受理机构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3.答复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10-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