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的政府信息,编制《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ft.gov.cn

2.通过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办公室查阅。

地址: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甲,丰台区园林绿化局206室;开放时间:90012:0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3813174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813174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传真号码:010-83063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甲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甲

邮政编码:100055

电子邮箱地址:ftqyllhj@mail.bjft.gov.cn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办公室索取,也可以在通过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出具《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告知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延长,并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010-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工作时间: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申请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其他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附件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申请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其他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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