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办理 环节 |
办理 步骤 |
办理 时限 |
办理人 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受理 |
受理 |
当场 办结 /1 个 工作 日 |
综窗人 员/线 上办理 人员 |
各项材料准备符合《北京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 |
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 安全受理凭 证;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不予 受理凭证 |
审查 与决 定 |
决定 |
1 个 工作 日 |
部门负 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符合法律法规、 消防技术标准和《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 全标准》,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 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
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意 见书;不同意 投入使用、营 业决定书 |
颁证 与送 达 |
发证 |
1 个 工作 日 |
综窗人 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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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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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2.一般方式办理
办理环 节 |
办理 步骤 |
办理 时限 |
办理人 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 理 |
受理 |
当场 办结 /0.5 个工 作日 |
综窗人 员/线 上办理 人员 |
申请人到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进行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 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第(1)(2)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 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
公众 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 营业 前消防 安全 受理凭 证;公众聚集 场所 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 防安 全不予 受理凭证 |
审查与 决定 |
现场 检查 |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
部门负 责人 |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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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检查 后 3 个工 作日 |
部门负 责人 |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 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 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公众 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 营业 前消防 安全 检查意 见书;不同意 投入使用、营 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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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 送达 |
发证 |
出决 定后 发证 |
综窗人 员 |
结果名称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 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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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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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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