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摸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切实解决集体资产管理当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农研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源清查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农经[2012]14号)及《丰台区2012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丰农经函[2012]16号)的文件要求,今年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做好我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
(一)通过清查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弄清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依法界定各种集体资产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四)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所有权登记,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三、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职责
1.领导小组组成
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勇任组长,由乡财政科、乡经济发展办、乡规划建设与环境办、乡监察科及各村、总公司、专业公司、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组成。下设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财政科。
2.领导小组职责
(1)依据国家、市、区相关文件,统一领导、组织和部署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研究制定乡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3)督促各清查单位按时上报清产核资报表数据及工作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业务培训,与各清查单位及时沟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乡清产核资工作,并对各清查单位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2)组织召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区、乡领导小组汇报。
(3)汇总全乡清产核资报表数据,撰写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4)负责对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清查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二)各清查单位工作职责
1.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在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按照有关文件及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撰写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各清查单位负责对所属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到乡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3.保证清产核资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如实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一)资产负债清查
各清查单位对本单位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具体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存货清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在建工程清查、无形资产清查、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负债清查。
(二)资产估价
各清查单位对本单位集体所有的无原始价值的资产、国家及各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的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且无原始价值或调拨单据资产、账外资产酌情进行估价。
(三)界定资产所有权
各清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本单位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
(四)资金核实
各清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产权登记
各清查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的资产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产权登记。
(六)总结与建章建制
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乡、村两级要对本地(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清产核资工作的依据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2.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办《关于转发北京市经管站<关于郊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产权界定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农发〔1997〕18号)》
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农研〔2011〕12号)
4.《2011年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实施方案》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问题处理、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农研〔2011〕66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源清查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农经[2012]14号)
7.《丰台区2012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丰农经函[2012]16号)
8.《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9.《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10.《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七、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9.4---9.21)
主要任务:一是宣传动员。通过召开领导干部会议、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清产核资的目的与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二是根据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各清查单位拟定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适时召开部署工作会议;三是建立组织,培训骨干。以各清查单位为单位,建立一支由主要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股东)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班子,选派得力人员参加区组织的培训。
(二)实施阶段(9.22---11.30)
主要任务: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逐项清理;对资产进行估价;界定资产的所有权;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占用量及各项资本金,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审核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账目;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三)总结和建章建制阶段(12.1---12.31)
主要任务:各清查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报告;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各项数据;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各清查单位要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清查单位要认真执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清查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来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清查单位对资产清查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