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2025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工作办法(试行)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5-06-25
  • [发布日期] 2025-06-25
  • [实施日期] 2025-06-25
  • [废止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解】丰台区2025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丰台区2025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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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丰台区聚焦PM2.5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以奖促治激励机制,以“政府设标奖励、企业创标争先”为原则,充分发挥财政奖励的撬动作用,大力引导企业主动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等,激发企业绿色转型内生动力,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加速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指企业通过原辅料源头替代、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无组织废气治理、实施精细化管控等方式,提升企业重污染绩效等级或完成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深度治理。 

    提升企业重污染绩效等级是指,企业按照《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绩效分级指标,由C、D级提升为A、B级或绩效引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是指,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并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验收。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遵循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注册登记在丰台区且实际经营地址在丰台区界内的企业,2023年以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其中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以奖代补奖励资金。

    一是达到重污染绩效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企业要求且通过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的企业名单和认定时间以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官网公布为准。 

    二是编写“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报告”,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一厂一策”评审验收。 

    以奖代补范围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单位评估后金额为准。 

    已享受北京市或丰台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申请本次以奖代补资金。涉及重污染绩效由C、D级升为B级后,再由B级升为A级的企业除外。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企业,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地异常企业。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达到重污染绩效B级及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每个喷烤漆房按照改造总投资的50%给予奖励,每个喷烤漆房奖励不超过10万元;除喷烤漆房以外的其他改造部分,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直接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奖励。 

    达到重污染绩效B级及以上或达到绩效引领企业要求的非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直接费用(不含税)的50%给予奖励。 

    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一厂一策”评审验收的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直接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企业在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官网公布绩效提级名单或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通过“一厂一策”验收企业后,相关企业可以申请领取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涉及的原辅料、处理设施等的购买或安装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改造处理设施的企业需提供改造后的废气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注明处理设施治理效率的可不提供)、原辅料替代的企业需提供原辅料检测报告(厂家出具的报告或企业自行检测的报告均可)和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及审核上述材料后,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企业,不能申领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情况,向丰台区财政局申请预算资金,丰台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用于奖励的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在资金申请期间涉及立案审查程序的,暂停奖励资金发放,待立案审查程序结束后,如未涉及行政处罚,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重新进行材料及现场审查;如涉及行政处罚的,不能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如发现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已领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已领取奖励资金的企业,自领取日起,一年内重污染绩效等级被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由A、B级或绩效引领降为C、D级或非绩效引领的企业,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企业拒不退回的,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是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治理技术和处理设备,承担升级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 区级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做好宣传动员,并依法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奖励资金的“一户一档”。 

    丰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实施期间或实施期届满后,按照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和丰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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