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京政字〔2020〕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丰台区农村集体租赁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丰农经发〔2013〕4号)进行了废止,并制定了《丰台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合同要件、签订程序、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管理、附则等六部分。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的范围及签订原则。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是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订立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租赁、转让、项目建设、对外合作、抵押担保以及承包(流转)等经济行为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规范合同要件。涉地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一般条款,同时必须重点明确土地四至、价格递增机制、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等八项内容。
三是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应严格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合同签订前,需经乡镇经济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审核,其中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的合同须经区、乡镇两级联合预审。合同签订后,需实行电子台账备案管理,纸制合同文本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是加强合同管理。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照使用《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档案管理等。
六是明确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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