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出具房屋产权属证明的补充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字号] 丰政办发 2021 12
  • [成文日期] 2021-06-21
  • [发布日期] 2021-06-21
  • [实施日期] 2021-06-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解】关于规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的补充的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出具房屋产权属证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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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北京市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对《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的通知》(丰政发〔2006〕46号)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现就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丰台区农村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具权属证明的单位由各乡镇政府调整为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利用闲置或腾退用房屋用于经营基本便民业态(包括蔬菜零售、便利店、早餐、社区超市、美容美发、末端配送、便民维修、洗染、家政服务、社区商业综合体),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房屋属于丽泽金融商务区内,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丰政办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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