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丰台区食品安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制定了《丰台区食品安全职责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第117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丰台区食品安全职责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明确丰台区各部门、各地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职责
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定本区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协调、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组织本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对其及时解决;积极配合各部门、各街乡食品安全工作。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编办的决定精神,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区政府或移转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有食品监督抽查、检测职责的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责任制,依法加大检测力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生活饮用水、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实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按照北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要求,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被许可的食品生产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依法组织抽样检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取缔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和占路经营食品的游商。
区工商分局: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座商,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鲜、冻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防疫部门、卫生部门做好全区市场、商场、超市等相关单位动植物疫情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食品经营者和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主体进行信用监督评价。
区林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包括负责外地进京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情况监督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现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蔬菜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排除定点屠宰厂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出厂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商业、旅游业重点单位(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市商务局对辖区盐业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委:负责建立健全区幼儿园、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学校食堂等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应对、处理全区幼儿园、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突发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组织教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区建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品卫生进行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巡视、检查和管理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区农委: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对所属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各专项整治现场秩序,防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确保执法安全,并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对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区药品监督分局:负责本区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职责
(一)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监督职责。要制定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部门和人员管理责任,统筹、检查、监督辖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辖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属地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居民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组织、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各类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点繁华地区和复杂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不力,或未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管理、属地管理职责,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主题词:食品安全 职责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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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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