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第94次区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统筹兼顾,覆盖城乡。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逐步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3.法制保障,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要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要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的原则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整标准工作小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科学测算,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意见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着眼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危重病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低收入人员的医疗困难。
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课书费减免政策。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不段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区建设、民政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市住房救助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及时给予翻建或修缮。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评估机制,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农村低收入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城市应急救助预案按照北京市的应急救助预案实施。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农村低保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不能进入当地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搞好救助力量的整合。
要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成立丰台区慈善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救助项目。使其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要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要以“爱心家园”、“96156”社区热线为服务平台,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五)细化分类救助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适当的系数对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提高其救助水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方便,落实优惠政策,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同时要多方面整合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建立由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研究室、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委、区人事局、区公安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编办、区教委、区建委、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地税局、区城管大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领导任主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任副主席。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任务。
(二)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力度。区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所得税。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审计监督,区财政、审计、监察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教育、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评审小组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社区评审小组的成员一般由居(村)委会主任、福利主任、居(村)民代表、社区民警等组成,也可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增加社会救助的公正性。灾害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区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乡镇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五)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要逐步健全完善低保、专项救助、社会互助、应急救助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统一管理,减少多头管理、重复救助造成的救助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有效整合。逐步统一各项救助申请、受理、回执、统计等程序。各类救助信息均通过街道、乡镇统计,由街道、乡镇统一报送到区民政局。全区各类救助信息由区民政局汇总并每季度公布一次。
(六)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量,按100户以下配1人、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加1人的原则,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按现有城乡低保户数量,需聘用85人)。社会救助协管员列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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