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主体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
2.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毕业生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原则上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4.审批单位批准开具落户介绍信并发送落户电子数据后,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持相关证件材料办理。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