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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侨务办公室

日期:2023-01-01 11:02    来源: 区政府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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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B5500100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44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五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申 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将《华侨回国定居证》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第十一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 H5500100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在用 000744001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 : 华侨、归侨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其配偶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 , 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 , 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政府规章】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号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 一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 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 二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 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 关系的其他亲属。 ( 二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 ( 一 ) 款。
3 H5500200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行政确认 在用 000744002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4 H5500400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55004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发文(2009)5号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H5500500 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批准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55006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华侨学生要求来本市上中小学的,由其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监护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手续。
6 L5500100 华侨身份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001044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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