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状态 | 基本编码 |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F22001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1000 | 区级 | 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 F22002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2000 | 区级 | 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
3 | F220030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3000 | 区级 | 区级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0 号。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
4 | F2200400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4000 | 区级 | 区级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0 号。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 | ||
5 | F2200500 | 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7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
6 | F220060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8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 ||
7 | F220070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09000 | 区级,街道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8 | F2200800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1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
9 | F2200900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2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
10 | F2201000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3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
11 | F220110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4000 |
区级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
12 | F2201200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5000 | 区级 | 区级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0号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 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 补助标准。 |
||
13 | F2201300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7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
14 | F2201400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8000 | 区级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
15 | F2201500 | 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19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 ||
16 | F220160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21000 | 区级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 ||
17 | F2201700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000524023000 | 区级 | 区级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94]财社字第19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随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
18 | F2201800 | 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发放补助、补贴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01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革费,包干使用。 四、补助经费的保障 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
||
19 | F2201900 | 为军队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02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四)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 ||
20 | F2202000 | 为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提供国家供养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07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
||
21 | F220210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28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做好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全文 |
||
22 | F2202200 |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丧葬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31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 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23 | F2202300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及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30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 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 |
||
24 | F2202400 | 符合条件抚恤优待对象采暖补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在用 | 110522029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 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政策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8号)第三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第十一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民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 |
||
25 | H2200100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在用 | 000724001000 | 区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
26 | H2200200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在用 | 000724003000 | 区级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27 | H2200400 |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 行政确认 | 在用 | 000724005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
28 | H2200500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在用 | 000724006000 | 市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十一条“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 ||
29 | H2200700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在用 | 000724008000 | 区级 | 区级,街道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30 | L2200200 | 取消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相关待遇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111022002000 | 区级 | 市级,区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章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 ||
31 | L2200300 | 中止、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111022006000 | 区级 | 区级 | 【行政法规】】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