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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李存良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 2025-02-27 15:55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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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良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丰(云)不罚决字[2024]50052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212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2757号)依据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213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500409553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220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2757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2757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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