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北京市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日期:2023-01-05 17:01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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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意义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3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3.3预警机制

3.4预警响应

4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3灾害分级响应

4.4灾害信息报道

4.5灾害善后处置

4.6调查与评估

5应急保障

5.1监测体系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5.3交通运输保障

5.4技术装备保障

6预案管理

6.1宣传教育

6.2应急培训

6.3应急演练

6.4奖励与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7.2本预案说明

7.3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北京市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区沙尘天气和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意义

制定本预案,对于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沙尘暴天气可能导致的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沙尘暴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沙尘暴天气的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切实强化首都意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应明确应对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加强合作,实行资源共享,强化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沙尘暴天气。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强化与市级有关部门、各驻区单位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控,快速反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提高沙尘暴天气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4预案体系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细化本部门工作内容,建立支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的预案或方案,形成全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其中,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制定属地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北京市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相关委办局、各街镇主管领导组成。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

1)负责指挥本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沙尘暴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对沙尘暴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

当沙尘暴天气或灾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向区政府建议,经区政府分管园林绿化的副区长批准,在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

1)沙尘暴天气预警升级为橙色及以上;

2)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为较大级别及以上;

3)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认为沙尘暴天气发生影响扩大或所承担任务重大时。

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园林绿化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

2)负责启动、指挥和协调沙尘暴灾害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3)指挥、协调本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处置方案、发出指令;

4)负责应急工作中与驻区单位、驻区部队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设在区园林绿化局,作为区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建立资料、信息库,负责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掌握所有相关人员联络信息;

4)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5)负责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和组织工作;

6)负责组织对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7)建立健全区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按照市园林绿化局、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上传下达等方面的工作;

8)负责编制全区沙尘暴天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制定年度应急物资、资金计划;

9)承担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的日常工作。

3.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预警分级

根据沙尘暴天气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沙尘暴天气预警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级。

1)蓝色预警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2)黄色预警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橙色预警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红色预警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2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1)共享机制。本区在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及周边区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对沙尘暴天气的动态监测,为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加强沙尘暴天气的跟踪监测,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沙尘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影响区域及时长;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并及时发布沙尘及沙尘暴天气发生时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持续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必要时,气象部门应加密沙尘暴天气的预报频次,开展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

3)新闻报道。一旦发生沙尘暴天气,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应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沙尘暴天气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天气会商。遇有重大活动保障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沙尘暴天气会商,并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及周边区联合会商。

3.3预警机制

沙尘暴天气预警由区气象局依据有关工作程序提出预警建议。

1)蓝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发布和解除,并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3)橙色预警由区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经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或主管副区长批准后,授权区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4)红色预警由区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授权区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参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积极应对沙尘天气。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气象、宣传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沙尘天气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沙尘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3.4.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沙尘暴天气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整合气象、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的安全防护提示,组织宣传部门、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减速慢行;

4)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不宜出门;必须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尽快清洗面部和鼻腔。

其他措施与蓝色预警响应措施一致。

3.4.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区政府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各街镇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体育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生产作业和游乐活动;

2)立即关闭门窗,必要时可用胶条对门窗进行密封;加固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安置和遮盖好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密封好精密仪器;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4避免外出,加强对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的护理;户外人员 应当带好口罩、纱巾等防沙尘用品;外出归来,应尽快清洗鼻、嘴、眼、耳中的沙尘及有害物质。

其他措施与黄色预警响应措施一致。

3.4.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沙尘暴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户外作业和露天活动;学校、幼儿园推迟上下学,必要时停课;

2)车辆减速慢行,能见度很差时应停车避险;

3)紧闭或密封门窗,不要外出;对老人、儿童和心血管病人、呼吸道病人实施特别护理。必须出行时,用纱巾、风镜和口罩保护眼、鼻、口,要注意交通和人身安全;

4)出行归来后,应尽快漱口刷牙,用清水洗眼,用蘸酒精的棉签洗耳,用浓度约 0.9%的盐水冲洗鼻孔,将鼻、嘴、眼、耳中的各类有害物质清洗干净。

其他措施与橙色预警响应措施一致。

4.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沙尘暴灾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一般灾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较大灾害: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3)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下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4)特别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2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2.1逐级报告制度。自发布沙尘暴天气蓝色预警开始,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并将灾害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时报告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将灾害情况汇总后,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4.2.2报告时限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沙尘暴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信息;初步判断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灾害,应在灾害发生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初步判断为一般级别的灾害,应在沙尘暴天气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灾害分级响应

4.3.1 灾害Ⅳ级响应

判或已发生一般灾害时,由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请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核定批准后,启动沙尘暴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各街镇启动沙尘暴灾害Ⅳ级响应,并及时将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按照部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

4.3.2 灾害Ⅲ级响应

当初判或已发生沙尘暴天气较大灾害时,成立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急措施的范围和实施力度。

根据各街镇和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灾害信息,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以及应对处置等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区应急管理局落实好应急物资调配。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咨询,做好相关病例的诊疗服务。

召开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工作组应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街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应急办。

4.3.3 灾害Ⅱ级响应

当初判或已发生沙尘暴天气较大灾害时,沙尘暴天气重大灾害时,由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急措施的范围和实施力度。

各街镇组织安排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沙尘暴天气情况及灾害情况。

赴现场工作组应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街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收集灾情信息,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应急办。

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4.3.4 灾害I级响应

当初判或已发生为沙尘暴天气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急措施的范围和实施力度。

区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导各街镇做好沙尘暴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各街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体系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沙尘暴天气情况及灾害情况。

赴现场工作组应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街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收集灾情信息,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应急办。

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4.4灾害信息报道

沙尘暴灾害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相关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统一管理。

4.5灾害善后处置

4.5.1沙尘暴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各街镇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4.5.2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4.5.3由事发街镇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5.4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5.5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损失情况及时与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6调查与评估

4.6.1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由区沙尘暴灾害应急办牵头,依法及时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沙尘暴灾害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4.6.2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沙尘暴灾害应急办牵头,针对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区沙尘暴灾害应急办牵头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监测体系保障

加强与周边区信息共享,支持和强化沙尘暴天气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区沙尘暴天气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天气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交管及各街镇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通行保障、道路临时封闭以及抢修和维护工作,做好灾害应急响应物资运输及人员救治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5.4技术装备保障

要依托首都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天气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

6预案管理

6.1宣传教育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天气及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等常识。

6.2应急培训

定期组织对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街镇主管领导、各级沙尘暴天气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熟练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效率。

6.3应急演练

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街镇沙尘暴灾害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4奖励与责任

对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人民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沙尘暴天气: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天气: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天气: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本预案说明

7.2.1本预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镇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报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7.2.2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实施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统筹全区沙尘暴天气预防宣传工作,做好舆情、预防与应对沙尘暴天气应急信息的发布及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沙尘暴天气舆情信息监测和引导;

区发展改革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沙尘暴天气预防体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区教委:加强在校学生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有关防护要求,指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做好沙尘暴灾害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配合属地街镇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实施沙尘暴天气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沙尘暴天气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的出行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开展沙尘暴天气宣传与应急工作经费的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天气发生时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对沙尘暴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管委(区交通委):负责在沙尘暴天气结束后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在沙尘暴天气发生时全区范围内城市管理委所管辖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市属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其桥梁等交通设施安全保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区属城市道路及其桥梁等交通设施安全保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水源用水保障,负责做好沙尘暴天气防尘降尘用水保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沙尘暴天气下居民生活用水管网通畅安全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示和指导农业生产主体加固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设施,适时采取补光措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景区落实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引导游客做好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适时关闭高空、水上等户外游乐项目或停止户外作业和游览活动

区卫健委:负责引导公众做好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组织沙尘暴天气导致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受伤人员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街镇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协助调度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和预警信号,并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会同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构建山区、平原和绿化隔离带地区三道绿色屏障,通过营林造林、植被保护等措施抑制就地扬沙起尘;承担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沙尘暴天气的应对工作;

区城指中心:加强与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关于沙尘暴天气及其灾害应对反映的诉求交办、数据统计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相关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沙尘暴灾害时,依法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施工扬尘、施工现场擅自土方作业、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等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沙尘暴天气的预警响应、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沙尘暴天气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有关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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