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日期:2023-11-03 09:51    来源: 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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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1.2适用范围

1.3风险分析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街镇(管委会)工作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防控

3.2预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4.2信息报送与通报

4.3分级响应  

4.4区级现场指挥部

4.5处置程序与措施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应急结束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损害评估

5.3事件调查  

5.4总结评估

5.5奖励处罚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技术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装备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6.6机制保障

6.7应急值守  

7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7.2应急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附则与附件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说明

附件1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3丰台区突发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单位通讯录  

附件4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

附件5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名单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丰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丰台区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丰台区,应由丰台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3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丰台区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需不断提升。

经调查,丰台区生态环境现状较好,环境安全管理严格,近年来未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环境安全事件,但区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交通事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长期积累后在短时间内都可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丰台区环境风险源企业共计306家,其中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2家;辖区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多,事故率高,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大,易发生因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泄漏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坚持统分结合、科学应对。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区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事件分级执行《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区、街镇(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三级预案。其中,区级预案包括作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以及本预案体系下的水、辐射、土壤等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街镇(管委会)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成立北京市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负责指挥丰台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

(3)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5)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6)指导街镇(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7)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环境应急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风险源;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委员会、区科信局、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园林绿化局、丰台交通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丽泽管委会、各街镇、区武装部。(丰台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3)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配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区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监测,协调处置网络散布谣言及恶意炒作等行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区教育委员会: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区科信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区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区规自分局: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区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工作。

(19)区国资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0)区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1)丰台交通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3)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4)区融媒体中心:组织宣传避险知识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25)丽泽管委会、各街镇: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26)区武装部: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区领导要求,在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当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时,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临时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市临时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较大及以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临时指挥部达到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信局、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自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自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牵头,区科信局、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区财政局、丰台交通支队、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区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区规自分局、丰台交通支队、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街镇(管委会)工作机构

各街镇(管委会)应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建立问题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街镇(管委会)主要职责:

(1)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5)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

(6)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防控

(1)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等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若生态环境部明确预警分级标准,本预案从其规定。

3.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预警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发布和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2)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遇到预警级别调整,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辖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警信息,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区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后,区政府、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按市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街镇(管委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生态环境部门。

4.2.3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向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

4.2.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应当立即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区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以上报告时限等要求严格按照《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执行。

4.2.5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区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政府通报情况。

4.2.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应按照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迅速指挥协调丰台区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区应急办可根据需要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丰台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其他响应

三级、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由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4.3.3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一般级别时,应立即向市级部门报告,区临时指挥部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区级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总指挥由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执行指挥由区环境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区级现场指挥部由区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响应升级并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5.5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街镇(管委会)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舆论引导

(1)区委网信办应通过网络、市民热线等迅速收集、整理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交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外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4.7.1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应急响应结束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政府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

5.2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5.4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奖励处罚

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结合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区内有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名单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科信局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丰台交通支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装备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推动建立丰台区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区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机制保障

丰台区要加强与相近、相邻流域、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应急值守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7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区应急委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街镇(管委会)进行信息共享。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宣传与培训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附则与附件

8.1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预案说明

8.2.1本预案由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丰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丰应急委发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本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本市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附件2

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3 

丰台区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部门/单位

办公电话

值班电话

传真

1

区生态环境局

83368511

83368511

83368544

2

区委宣传部

83656155

83656155

83656157

3

区委网信办

83658536

83658536

83658070

4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3656311

83656311

83656313

5

区教育委员会

63811971

63811971

63811961

6

区科信局

83656411

83656411

83656412

7

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63811992

63811992

83299329

8

区司法局

63813854

63813854

63896983

9

区财政局

63892506

63892506

63822183

10

区规自分局

63822183

63822183

63801979

11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52812000

52812000

52812101

12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交通委)

83656260

83656260

63805490

13

区水务局

63823552

63823552

63812137

14

区农业农村局

63812137

63812137

63812834

15

区商务局

63838670

63838670

63838670

16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3811950

63811950

63811950

17

区应急管理局

83368609

83368609

83368613

1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3322401

63322401

63322401

19

区国资委

63258418

63258418

63258419

20

区园林绿化局

63813174

63813174

63813174

21

丰台交通支队

68399700

68399700

68399704

22

区消防救援支队

87578119

87578119

67580119

23

区气象局

83838213

83838296

83837089

24

区融媒体中心

63821570

63814361

63814362

25

区武装部

63852951

63852951

63852951

26

丰台街道

83936900

83936900

83936900

27

西罗园街道

87293990

87293990

67213327

28

方庄街道

67613547

67613547

67613547

29

太平桥街道

63267310

63267310

63485025

30

东铁匠营街道

67616064

67616064

67604014

31

右安门街道

83401753

83401753

83401753

32

长辛店街道

83863855

83863855

83863855

33

新村街道

83262882

83262836

83262827

34

六里桥街道

63869908

63869908

63862863

35

云岗街道

68375750

68375750

83317106

36

东高地街道

68384112

68384112

68384112

37

南苑街道

67991672

67991672

67991672

38

大红门街道

67212179

67212179

67212179

39

马家堡街道

87579800

87579800

87586973

40

和义街道

67904021

67904021

67904053

41

宛平街道

83215981

83215981

83214641

42

成寿寺街道

87615293

87615293

87619426

43

石榴庄街道

87210518

87210518

87210518

44

看丹街道

83758899

83758899

83758899

45

玉泉营街道

63771006

63771006

63771006

46

青塔街道

68275808

68275808

68235761

47

五里店街道

68235761

68235761

63823806

48

卢沟桥街道

83211012

83211012

83211012

49

花乡街道

83755300

83755300

83755300

50

北宫镇

83887100

83887100

83887107

51

王佐镇

83316415

83316415

83317056

52

丽泽管委会

63308066

63308066

63308066

    附件4

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

事件发生时间

事发地点

事件来源

事件起因及性质

基本过程

主要污染物

及数量

监测数据

人员受害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发展趋势

处置情况

拟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

工作建议


    附件5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1

姜林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土壤污染

13911239229

2

彭应登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大气环境

13301001563

3

于虹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退休)

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察

13901135748

4

王铮

北京市环境保护

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

13901281901

5

胡月琪

北京市环境保护

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

13621127548

6

付强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化学、环境监测

13910330572

7

尹洧

北京市化工研究院

(退休)

危险化

学品

13601260513

8

马宝山

自来水九厂

(退休)

液氯、液氨

13910852871

9

袁宽林

燕山石化公司

生态环境部

化工石化

15911015805

10

马捷

北京市表面

工程协会

电镀生态环境

13901253138

11

周小凡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退休)

应急

13910779921

12

唐俊杰

北京二商集团

氨,制冷系统自动控制与安全运营管理

13910771917

13

汪彤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安全生产

13381119209

14

赵明

北京市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化学工程

13691596090

15

潘涛

北京泷涛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

水环境、大气环境、环境修复

13801269386

16

林星杰

北京矿治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固体废物

13810814310

17

刘仁志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环境政策与管理研究所

环境风险评价

13681533360

18

王黎丽

北京市化工研究院

(退休)

环境监测

13911387258

19

苏昭辉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固体废弃物处理

13641216295

20

王翊虹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退休)

水污染、地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

18518032333


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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