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2.4 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
2.5 联防联控机制
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级别调整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恢复
5.2 评估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本预案说明
8 附件
8.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8.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流程图
8.4 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8.5 成员单位及职责
8.6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以及《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丰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具体详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街镇(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风险监测、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体系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区食药安委办)、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简称“街镇(管委会)”)组成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其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1)各街镇(管委会)应参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自身专项应急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在区食药安委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排查、报告和应急响应。
(2)区食药安委应按照市食药安委、区应急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部署,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及街镇(管委会)参加。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2.1 区食药安委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食药安委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办),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区食药安委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信局、区融媒体中心、丰台海关、区市场监管局。
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分析本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方案,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本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2)统筹协调指导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在市食药安委、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本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统一部署本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统筹协调解决本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本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4)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区食药安委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食药安委办公室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区两级食药安委要求,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应对工作,并提出建议。
(2)推动健全本区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本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3)受区食药安委的委托,组织开展对各街镇(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4)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5)协调本区跨部门食品安全事故、违法案件的处置、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区食药安委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相关职责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对应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食药安委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善后工作、应急保障、专家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组织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搜集并上报事故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调查处置流程(食源性疾病)见附件3。
(4)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应急抽检,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追溯问题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处理,对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各街镇(管委会)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支持;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等部门全力配合。
负责尽快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医学救援、赔偿、补偿和社会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安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妥善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9)应急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10)专家组。由区食药安委办公室牵头,依托北京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力量,依据事故性质选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危害等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区应急委领导下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请求上级派人协调处理,区政府外办、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2.4 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 联防联控机制
丰台区食药安委在市食药安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与驻区的部队、中央和地方有关部委、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
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食药安委办公室。
3 监测与预警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部署核实,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区食药安委办通报。
区食药安委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应急专家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等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 报告程序时限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镇、园区管委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镇政府、园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4)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园林、教育、住建、网信、文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部门和各街镇、管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镇、管委。
(5)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初判为一般(包含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食药安委办公室报告,原则上,电话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5分钟,书面初次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详细报告事故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区食药安委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5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
区食药安委初判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委办,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故接报后1小时报送。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移转复合类事故为30分钟)向区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委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地食药安委每30分钟向市食药安委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3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1)首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1.4 报告形式
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告;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 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和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2.3 区食药安委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风险会商研判,根据情况组织做好信息共享、分析研判、事故跟踪、风险控制、调查处置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2.4 事态有扩大趋势时,应及时上报市食药安委,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委组织指导应急处置。
4.3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丰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区、街镇(管委会)及事发单位、部门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和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同时,应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减少事故危害和影响。
一级响应(市级):有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级响应(区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级响应[街镇(管委会)]: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设施目标、重点区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故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4.4.1 三级响应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属地街镇(管委会)启动三级响应(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进行初步动员,关注事态发展,区市场监管局派员赶赴现场,协调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二级响应
初判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食药安委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启动二级响应。区食药安委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立即动员应急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事发街镇(管委会)的应急处置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可报请市食药安委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
区食药安委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区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织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应急处置期间,食药安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处置工作进展和重大紧急情况。
(2)卫健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患者的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3)检测评估组对相关食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属地街镇(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4)危害控制组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剩余食品、留样食品、库存食品等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5)事故督导调查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食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故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6)新闻宣传单位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和事故处置情况,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食品中毒异常反应,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7)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部位、区域的治安管控,保障事发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对事故受害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 一级响应
初判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委立即向区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委办公室报告,由市食药安委办启动市级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事故是传染病时,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4.5 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事故发展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对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1)当事故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可视情况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4.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6.2 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发布,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本区相关规定执行。区委宣传部进行管理与协调。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及时向区食药安委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 响应终止
4.7.1 终止条件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食品、原料得到有效控制。
4.7.2 终止程序
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达到终止条件时,启动响应的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恢复
区食药安委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丰台区人民政府。
事发街镇(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评估和总结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事故发生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等,并提出改进措施。
(2)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突发事故处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事故处置总结报告,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视情况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和各街镇(管委会)两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及时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事故报告记录,调查处置方案,检验鉴定、诊断记录、结果材料、控制措施、效果评价材料、处置总结及其他调查结案材料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6.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家咨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3 医疗保障
卫健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急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负责调度丰台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等急救力量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现场急救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6.4 物资保障
区、街镇(管委会)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卫生防护等设施、设备;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6.5 技术保障
(1)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认定工作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各级食品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优先、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2)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要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6 信息保障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故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2)区、街镇(管委会)两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覆盖全区、各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故预警,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1)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企业两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成员单位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区食药安委办公室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区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积极参与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3)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预案的评估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7.2 本预案说明
7.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故类别 |
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 (1)出现同一食物源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不良反应的人数不超过3人; (2)疑似与食品质量相关的事件。 |
三级 |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二级 |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食药安委办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一级 响应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30人以上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8.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流程图
8.4 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丰台区专项指挥部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序号 |
指挥部成员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区市场监管局 |
|
副局长 |
83890871 |
2 |
区卫健委 |
|
主任 |
83949001 |
3 |
区委宣传部 |
|
副部长 |
83656055 |
4 |
区委网信办 |
|
副主任 |
83656697 |
5 |
区融媒体中心 |
|
副主任 |
63804892 |
6 |
区发展改革委 |
|
副主任 |
83656321 |
7 |
区教委 |
|
副主任 |
63811971 |
8 |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
副局长 |
83656388 |
9 |
区公安分局 |
|
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
63915362 |
10 |
区民政局 |
|
副局长 |
63258318 |
11 |
区财政局 |
|
副局长 |
63896150 |
12 |
区人力社保局 |
|
三级调研员 |
63258388 |
13 |
区生态环境局 |
|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
83368509 |
14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副主任 |
52812018 |
15 |
区城市管理委 |
|
副主任 |
83656296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
63812074 |
17 |
区商务局 |
|
副局长 |
63839330 |
1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副局长 |
83811367 |
19 |
区应急管理局 |
|
副局长 |
83368604 |
20 |
区政府外办 |
|
副主任 |
83656670 |
21 |
区台办 |
|
主任 |
83656708 |
22 |
区园林绿化局 |
|
副局长 |
83063218 |
23 |
区医保局 |
|
副局长 |
63258131 |
24 |
区总工会 |
|
副主席 |
83802556 |
25 |
团区委 |
|
副书记 |
63827345 |
26 |
区妇联 |
|
副主席 |
63810685 |
27 |
区红十字会 |
|
秘书长 |
63824718 |
28 |
市交通委丰台运管分局 |
|
副局长 |
63868501 |
29 |
区水务局 |
|
副局长 |
63850331 |
30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管委会 |
|
副主任 |
63702058 |
31 |
丽泽商务区管委会 |
|
副书记 |
83509051 |
32 |
丰台街道 |
|
副主任 |
83936935 |
33 |
六里桥街道 |
|
副主任 |
63862890 |
34 |
太平桥街道 |
|
副主任 |
63466067 |
35 |
新村街道 |
|
副主任 |
83262805 |
36 |
玉泉营街道 |
|
副主任 |
63771016 |
37 |
花乡街道 |
|
副主任 |
83755391 |
38 |
看丹街道 |
|
副主任 |
83758830 |
39 |
五里店街道 |
|
副主任 |
63827106 |
40 |
卢沟桥街道 |
|
副主任 |
83211950 |
41 |
青塔街道 |
|
副主任 |
68232268 |
42 |
右安门街道 |
|
副主任 |
83402073 |
43 |
西罗园街道 |
|
主任 |
87272819 |
44 |
马家堡街道 |
|
副主任 |
87579882 |
45 |
大红门街道 |
|
副主任 |
67270313 |
46 |
东铁匠营街道 |
|
副主任 |
67694258 |
47 |
成寿寺街道 |
|
副主任 |
87617793 |
48 |
方庄街道 |
|
副主任 |
67694175 |
49 |
石榴庄街道 |
|
副主任 |
67279206 |
50 |
南苑街道 |
|
副主任 |
67998832 |
51 |
和义街道 |
|
副主任 |
67904005 |
52 |
东高地街道 |
|
副主任 |
68754160 |
53 |
宛平街道 |
|
副主任 |
83218006 |
54 |
长辛店街道 |
|
副主任 |
83871356 |
55 |
云岗街道 |
|
副主任 |
88539122 |
56 |
北宫镇 |
|
副镇长 |
83887163 |
57 |
王佐镇 |
|
副镇长 |
83317738 |
8.5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区委网信办:加强对属地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相关网站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宣传报道,按照本区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
(4)区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区科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盐批发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检验鉴定和处理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8)区司法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9)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并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14)区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15)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患者的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7)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受灾群众的救助,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19)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20)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1)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22)各街镇(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按照平战结合原则,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安排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
8.6 名词术语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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