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39号)和《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23号)文件要求,各参保单位、便民服务中心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申报结算2021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请各单位、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经办人通知参保人员及时申报2021年度医疗费用。务必在2022年1月20日之前将参保人2021年度医疗费用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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