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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张瑜到我委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京丰劳人仲字[2025]第619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我委定于2025年9月1日9时15分在本委第十三仲裁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三条1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楼三层)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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